制造商教育
汽车召回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4.07.10

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方便汽车制造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的召回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问答的形式阐释和解读汽车召回的法规和文件,以方便制造商在实际召回过程中的应用。

问: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管理程序? 

答: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按本规定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1 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 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 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的方案;  
  4 及时有效、客观公正评估召回效果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方案。 

问:制造商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怎么办? 

答:制造商发现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在3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问:制造商向主管部门备案要尽的义务是什么? 

答: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需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设有专门网页,设置热线电话,以备解答各方的查询。 

问:制造商采取主动召回后应尽的义务是什么? 

答:制造商在采取主动召回行动后,在自提交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本规定要求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并认真实施召回计划。 

问:制造商完成主动召回后应尽的义务是什么? 

答:制造商在完成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行动后,应在30天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问:主管部门对制造商主动召回进行什么管理? 

答:主管部门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应通过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系统和地方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公布制造商主动实施缺陷汽车召回评估效果的相关信息。  

问: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后应尽的义务及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在5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汽车产品,并在10日内以有效方式告之销售商、车主,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两种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 

问:制造商怎样主动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答:制造商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确认缺陷存在,可以在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主动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问:主管部门怎样指令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答:由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由主管部门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必要时委托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在必要时,将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主管部门对制造商进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 

问:社会各界怎样得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有关信息? 

答: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制造商召回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即与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相关的信息发布权专署于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制造商进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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